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2〕25号)-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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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2〕2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
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移交接管机制,确保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六安市城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且由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先验收后移交。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先接收后整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路灯、城市雨水等设施及上述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景观等设施及上述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城市污水设施(城市污水管网、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及上述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及其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内容。
四、购买程序
(一)通过验收。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市重点办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2、整体完工验收,是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市政府要求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接管进行的验收。
3、部分完工验收,是指工程某部分完工后,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因征地拆迁、或某些法定手续未办理完毕而短期内无法全面完工,但该部分工程又必须投入使用,因而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接管给有关单位而进行的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齐全完备。
(三)实行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五、移交接管程序
(一)竣工验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重点办应尽快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接管单位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检查其所接管的各类设施及附属设施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一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二)移交申请。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重点办向市政府提出移交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重点办向相关接管单位下达移交工作联系单。
(三)移交接管。接管单位在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及时与市重点办签订移交接管手续。
(四)问题整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需整改的工程问题,移交前,由市重点办负责;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按照移交、接管工作联系单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验收时存在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整改完善,整改完善由市重点办负责督促,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各相关接管单位承担,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应由市重点办和各相关接管单位书面确认;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各相关接管单位进行整改,费用由市重点办负责从施工单位相关费用中扣除,直接拨付接管单位。
(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间,市重点办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其工程保修职责。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及其它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由各相关接管单位维修处理,费用由市重点办在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直接拨付给各相关接管单位。
(三)为确保施工单位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负责维修,移交接管后未付的工程款及5%质量保修金需由市重点办、接收管理单位共同监管,共同确认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