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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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处综〔2024〕41号
处各科室、各项目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处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现将《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0日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委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决策部署,推深做实重点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决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总包单位代发、按月足额发放、设立维权公示制度(以下简称“一金七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有效防止重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实施(含代建)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领域直接招用或通过劳务分包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增加)。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建立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专业承包企业直接责任制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
第五条 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安徽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市劳动监察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法的企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幅50% (起算日期从申请之日往前追溯计算);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法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具体按照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市重点工程处为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等条款,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第七条 全面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用工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安全教育。
新建市政及公共建筑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到施工工地全封闭,设置出入门禁系统,设立农民工现场实名制人脸考勤设备,对进场务工的农民工进行考勤;每月由总承包单位牵头、监理及分包单位参与对照考勤数据向我处提交农民工工资表,作为后续工资发放的依据。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要求,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资料台账,逐月梳理汇总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后,及时报现场办主任备查,用工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配备劳资专管员,且每500名劳动者要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必须在岗履职,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农民工用工考勤不少、不漏,完整有效。
第八条 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市重点工程处、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按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管理,通过专户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真实有效,严禁采用各种方式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工程款。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或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不开立专用账户。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九条 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分包企业应联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全程监督;各项目每月农民工工资表应报市重点工程处审核确认后,由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款打入分包企业账户。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则上,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前,拨付比例为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款20%(房建、桥梁项目)或15%(市政道路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需经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市重点工程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专户银行代为发放。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姓名及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联系方式、农民工维权渠道等事项,并每月公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存。对违反维权公示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六重处综〔2023〕62号)相关流程,向市重点工程处提出撤销农民工工资专户申请,经监理单位、现场办主任、科室负责人及项目联系领导确认后,由处安监科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施工单位在项目部同步公示),公示期30天,期满无异议后,报劳动监察部门、监管银行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除监管,剩余资金转出至相关施工单位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日常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处相关科室、现场办主任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一金七制度”的落实情况,查阅实名制管理台账与工资发放记录,与农民工工资专户流水进行比对,现场走访农民工掌握具体支付情况,及早及小发现风险隐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相关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无条件配合市重点工程处进行处理;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维稳和人员劝导等工作;收集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欠薪情况,对照日常用工表进行核实;欠薪问题属实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先行清偿,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消除农民工讨薪上访隐患。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按六安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经核查属实的,均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违约,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市重点工程处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将有关证据资料报送至主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要求将有关资料移送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出现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六重处综〔2023〕57号)废止。